新规下将特殊类化妆品分为: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5种,外加1类“新功效”。原育发、脱毛、除臭、美乳、健美类特殊化妆品不再作为化妆品或调整为普通化妆品管理。
原育发类特殊化妆品按照作用机理分类管理,其中通过生理作用促进生发的按药品管理;通过改善发质预防断发的按普通化妆品管理;通过改善头皮环境预防脱发的仍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原脱毛类特殊化妆品因风险较低,划归为普通化妆品管理。原除臭类特殊化妆品按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其中通过抑制汗液和微生物生长除臭的按药品管理,通过遮蔽方式减轻体臭的按普通化妆品管理。
原美乳和健美类化妆品按作用机理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参与生理活动或调节激素达到丰胸或减肥的按药品管理;通过改善皮肤状态美化修饰皮肤的,按具体功效归为27种化妆品功效分类管理。
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一:“功效宣称分类目录”的规定,新规下化妆品功效共分为26种+1类新功效。下面将逐一介绍每种分类界定规则和注意事项。
新功效按特殊化妆品进行注册管理,截止目前还没有看到有获准上市的新功效产品。
清洗后不能恢复原有颜色的归为染发化妆品,清洗后能恢复的按“美容修饰”类普通化妆品管理。
清洗后不能恢复原有形态的归为烫发化妆品,清洗后即恢复的按“美容修饰”类普通化妆品管理。
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的非疤痕性痘印的归为美白祛斑类特殊化妆品,宣称改善疤痕性痘印的不属于化妆品。
通过物理遮盖美白的产品按美白祛斑类特殊化妆品管理,此类产品在标签已注明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可不做功效评价。
防晒产品不能作用于头发。婴幼儿和儿童防晒化妆品不能作用于口唇。
通过调节激素影响达到防脱的产品,或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通过调节激素影响,或通过杀菌、抗菌、抑菌、消炎达到祛痘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仅通过物理方式去黑头的,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滋养类产品,例如:抗皱产品在施用过程中间接的起到滋养作用的情况。
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去除施用部位表面污垢及附着物的为清洁类化妆品,如果有宣称去除其他化妆品的,则为卸妆类产品。
卸妆指宣称去除施用部位表面彩妆、指甲油等化妆品的产品。宣称去除污垢和其他非化妆品类附着物的,则为清洁类产品。
通过补充油脂达到保湿效果的也属于保湿类化妆品。保湿功效仅通过文献资料评价即可宣称。
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假指甲等,不属于化妆品。
清洗后能即刻恢复头发原有颜色和形态的发用染色及定型产品也属于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芳香仅指增加香味的产品,宣称减轻或遮蔽体臭、异味的归为除臭类化妆品。
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除臭产品不能作用于手、足部位。
皱纹是人体皮肤生理特征,只可延缓产生和淡化,但不能根除,所以不能使用祛皱、去皱、除皱等夸大性功效宣称。
依据过往备案经验,紧致不可宣称施用于胸部、腰部、腿部等身体部位,否则可能会因暗示美乳和健美功效而被驳回备案。
舒缓指改善已经受到刺激的皮肤,而温和无刺激指产品不会对皮肤造成刺激,此处注意区分。
控油指减少皮肤分泌和沉积油脂,而清洁是指去除已经产生并沉积在皮肤上的油脂,此处注意区分。
仅通过物理方式去角质的,且已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可免予功效评价。
通过吸收汗液使皮肤干爽的属于爽身类化妆品,抑制汗液的属于新功效类特殊化妆品,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则不属于化妆品。
增加梳理性和光泽度的属于护发类,改善分叉增加韧性的属于防断发类,此处注意区分。
防断法仅指防止头发从中间断裂,防脱发指防止头发从毛囊脱落,此处需注意区分。
去屑仅指非病理性头屑,针对脂溢性皮炎、头皮银屑病、头藓等病理性头屑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发色护理仅指保持发色稳定,不包含改变发色的功效。改变发色的按清洗后能否恢复分别归为染发类和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截自《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