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认证咨询服务热线:
刘经理17051251219
韵华首页 走近韵华 申报知识 经典案例 公益活动 联系我们
 
     
 
  业务范围
  药食同源食品
  消毒产品号
  保健用品号
  化妆产品号
  保健食品号
  医疗器械号
  OEM贴牌
  GMP认证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
电话:刘经理17051251219
邮箱:2441017549@qq.com
联系:刘经理

 
     
 
化妆产品号 当前位置:韵华首页 > 业务范围 > 化妆产品号 > 详细内容
11月10日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9-05-08    访问量:

11月10日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六、2018年11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81120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10日前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七、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17

 

 

 

 
上一条: 妆字号执行标准
下一条: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流程
 
     
 
韵华首页 走近韵华 申报知识 经典案例 公益活动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祖传秘方加油站,申报知识分享
知乎分享更多申报知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南京韵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CopyRight © 南京韵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48562号-1
电话:刘经理17051251219 邮箱:2441017549@qq.com 联系人:刘经理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
技术支持:博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