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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4    访问量:

食品名称

 

  适用范围:所有固体饮料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要求: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二

 

  警示用语

 

  适用范围: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元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要求: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如图1标签中标示的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三

 

  菌种情况

 

  适用范围:添加菌种的固体饮料

 

  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

 

  要求: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标识乳酸菌含量,乳酸菌数应≥106CFU/g(mL)。

 

  如固体饮料添加了乳酸菌,在标签中标示了“活菌(未杀菌)型”和“本产品中乳酸菌数≥106CFU/g”。

 

  四

 

  贮存和运输条件

 

  适用范围: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

 

  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

 

  要求: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仅标示贮存条件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

 

  冲调或冲泡方法

 

  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的固体饮料

 

  来源:《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要求:标签应标示固体饮料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冲调或冲泡方法可以以文字或形式标示

 

  六

 

  特定类别标示要求

 

  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的固体饮料

 

  来源:《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要求:果蔬汁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和(或)菜汁的含量;复合果蔬汁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果汁(或)蔬菜汁的混合比例;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果汁茶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含量。

 

  涉及GB/T 29602第5.4条款的内容,还应符合标准要求。

 

  七

 

  其

 

  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的固体饮料

 

  来源:《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要求:GB/T 29602规定了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稀释后的部分指标。涉及与营养成分表一致的项目如蛋白质等,应注意营养成分表数据的正确。

  

  小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特别强调,固体饮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的标准法规进行正确的标示,向消费者传递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同时应避免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上一条: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说明
下一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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