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9月起,这8类药不再报销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下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在基层,医保卡用于购买保健品、增强性功能的药品、酒制剂等情况较为多见,以前有些地方医保政策提出不能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主要原因是涉嫌盗刷国家医保基金,以往仅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执行不一,此次国家正式出台文件,今后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保监管会更加严格。 列入负面清单等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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