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认证咨询服务热线:
李经理17051251219
韵华首页 走近韵华 申报知识 经典案例 公益活动 联系我们
 
     
 
  新闻分类
  申报知识
  公益活动
  重要通知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
电话:李经理17051251219
邮箱:2441017549@qq.com
联系:李经理

 
     
 
申报知识 当前位置:韵华首页 > 新闻中心 > 申报知识 > 详细内容
法律知识普及
发布时间:2019-09-26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款中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一条: 关于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 一男子在永嘉微信朋友圈卖这种假药,结果被判刑!
 
     
 
韵华首页 走近韵华 申报知识 经典案例 公益活动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祖传秘方加油站,申报知识分享
知乎分享更多申报知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南京韵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CopyRight © 南京韵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48562号-1
电话:李经理17051251219 邮箱:2441017549@qq.com 联系人:李经理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
技术支持:博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