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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关于学习《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指南》明确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指南》指出,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指南》指出,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指南》强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各会员企业要认真学习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准确把握法治精神,做好市场自律,维护良好的保健用品广告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上一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下一条: 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 第13号)